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鉴定人人数,但不得少于三人。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进行活体检验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