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受理司法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四)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制作《司法鉴定受理决定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