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受理司法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核对提供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制作《司法鉴定受理决定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