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鉴定、委托鉴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