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进行鉴定,并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二)对鉴定结论负责;(三)依法出庭作证;(四)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五)妥善保管鉴定的检材、样本和资料;(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