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