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