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省人民政府对其指定的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