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以及为保外就医者开具医学证明。

省人民政府对其指定的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