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床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禁止非法倒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