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二十条有效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办理探明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按《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