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