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