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三条有效勘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因故需延长勘查期限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二年,并核减勘查作业区面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