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有效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