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