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按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书;

(三)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合同书;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交通位置图、标有工作区范围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图、标有工作区范围的区块编码图;

(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