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章 价格监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有关的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