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有关的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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