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