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

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防光等条件和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