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复制,对珍贵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