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撤销或者变更时,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归属,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档案转让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接受原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