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档案属中外双方共同所有。合资、合作的协议或者合同终止时,档案原件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保存复制件。

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