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需要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应当经省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政府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时,应当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