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第十三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时,应当做好纸质、声像、电子等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其中声像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馆(室)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