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时,应当做好纸质、声像、电子等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其中声像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馆(室)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