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