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和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等专业知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