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Amended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五)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