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