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