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