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