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