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对被举报的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居民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