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