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