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