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