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则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地区每季度核查一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