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