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