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