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