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十二条有效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