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