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权利。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优良的民族传统文化,建设具有民族和地区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