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县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保障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