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内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