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活动。

自治机关对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团结信教群众,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自治县内的不同宗教之间和不同教派之间,要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和睦相处。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