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更、工商税收的上划以及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减免税费等,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时,申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调整和补助。

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行业或项目,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县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特殊情况,使自治县财政预算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本级财力无法承受时,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