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融资加强县乡公路和乡村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自治县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严禁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损坏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