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多渠道融资加强县乡公路和乡村道路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自治县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严禁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损坏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