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突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自治机关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新建项目必须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现有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监督,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