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