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2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